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對公銀行結算賬戶業務辦理,加強對公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號) 5)、《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年第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境內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企業)辦理銀行結算賬戶業務。 [1]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第三條 企業開立、變更、注銷基本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應當實行備案制度。
企業在銀行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開立兩個(含兩個)以上基本存款賬戶。
第四條 銀行應當制定企業銀行結算賬戶業務管理、操作流程、業務考核、內部控制、責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第五條 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實行賬戶實名制,不得為企業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不得向身份不明的企業提供服務或者進行交易。
銀行要全面獨立承擔對公銀行結算賬戶合法合規主體責任,對對公銀行結算賬戶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對公銀行結算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公司銀行結算賬戶監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人民銀行結算賬戶清單,并會同監管機構對銀行辦理公司銀行結算賬戶業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依法設立銀行結算賬戶。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地方監管機構按照屬地原則對轄區內銀行的公司銀行結算賬戶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對銀行結算賬戶風險承擔直接監管責任在他們的管轄范圍內。
第二章 賬戶開立與使用
第七條 企業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開戶申請,并出具下列開戶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附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發布。
(四)《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規定的其他開戶證明文件。
企業應對開戶申請及相關開戶證明文件所列事項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八條 銀行應當審核企業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開戶申請人與開戶證明文件所有人的一致性,以及企業開戶意愿的真實性。
第九條 企業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銀行應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管理系統)審核企業基本存款賬戶的唯一性。 未通過唯一性審核的企業不得為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
銀行通過賬戶管理系統核對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唯一性時,應將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區代碼等信息準確錄入系統。
第十條 企業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銀行應當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核實企業開戶意愿,并保存相關工作記錄。
銀行可采用面對面、視頻等方式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核實開戶意愿。 具體方式由銀行根據客戶的風險水平選擇。
第十一條 企業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應當按照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5號)的規定執行。其他規定:企業出具開戶證明需要嚴格要求和審核文件,對企業開戶的合理性進行判斷,防止企業違規或隨意開立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 企業存在開戶異常情況的,銀行應當按照反洗錢等規定,采取延長開戶審核期限、加強客戶盡職調查等措施,必要時拒絕開戶。
第十三條 銀行經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應當與企業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四條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應當明確銀行與企業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銀行及開戶申請人辦理銀行結算賬戶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從事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二)法人銀行結算賬戶信息變更、注銷的情況、方式、期限。
(三)銀行采取賬戶交易控制措施的情況和處理方法。
(四)其他需要雙方同意的內容。
銀行應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顯著表明其對企業的義務和責任,并明確告知企業。
第十五條 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后,應立即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開戶信息,并提交開戶復印件最遲2個工作日內提供信息。 或將圖片提交給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銀行完成企業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備案后,賬戶管理系統生成基本存款賬號,并在企業基本信息“業務范圍”中標注“取消開戶許可證”字樣。 銀行通過賬戶管理系統打印《存款賬戶基本信息》(見附格式)和存款人查詢密碼并發送給企業。
使用企業基本存款賬號代替原基本存款賬戶批準號碼。
第十六條 持有基本存款賬號的企業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時,應當提供基本存款賬號。
銀行應通過賬戶管理系統查詢企業基本存款賬戶“業務范圍”中是否含有“取消開戶許可證”字樣,并核實企業是否持有基本存款賬號。
第十七條 企業銀行結算賬戶自開立之日起即可辦理收付款業務。
第十八條 企業可以向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申請重置存款人查詢密碼。
企業申請重置存款人查詢密碼的,銀行應驗證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委托他人辦理的,銀行還應當核實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有效身份。 文件。
第三章 賬戶變更與注銷
第十九條 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及其他開戶證明文件發生變更時,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開戶銀行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條 銀行應當審核法人銀行結算賬戶變更申請。 經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銀行將為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變更被注銷前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稱的,銀行應當收回原開戶許可證。 企業丟失原開戶許可證的,可以發出相關指示。
第二十一條 銀行發現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合理期限內未辦理變更手續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銀行有權采取措施適當控制賬戶交易。
第二十二條 企業營業執照或者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注明有效期的,銀行應提示企業在有效期屆滿前及時更新。
企業營業執照或者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期后在合理期限內未換發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銀行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及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保存與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2號) ,該業務將被暫停。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注銷銀行結算賬戶,應當按照規定向銀行提出賬戶注銷申請。
銀行對企業的注銷賬戶申請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銷戶條件的,銀行應及時為企業辦理銷戶手續,不得拖延。 企業在吊銷許可證前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的,銀行應當收回原開戶許可證。 因轉帳而注銷基本存款賬戶的,銀行還應打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并發送給企業。
第二十四條 銀行變更、注銷企業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并提交復印件或者復印件帳戶變更或取消信息的圖像。 寄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 注銷前因變更、撤銷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而被收回的開戶許可證原件或相關指令,應當退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發生變更的,賬戶管理系統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賬號,銀行打印《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并發送給企業。
注銷許可證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生變更的,賬戶管理系統會在“經營范圍”中標注“注銷開戶許可證”字樣公司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條 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在吊銷前遺失或者損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不予補發。 企業可向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申請打印《基本存款賬戶信息》。
第二十六條 銀行辦理企業基本存款賬戶批量遷移和帳號批量變更的,賬戶管理系統將重新生成基本存款帳號。 銀行打印《存款賬戶基本信息》并發送給企業。
第四章 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第二十七條 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法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開戶信息要求、開戶審核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核實意愿的方式、開戶審核工作記錄保存要求、賬戶資金及信息安全保護機制等。
第二十八條 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以賬戶質量和風險防范為導向的法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考核機制,不得僅以開戶數作為考核指標。
第二十九條 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公司銀行結算賬戶業務內部控制和合規制度,實行業務管理、經營管理、風險管理等部門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內部控制機制。做好賬戶審核、動態審核、對賬、風險監控和后續控制措施,實現賬戶業務的全流程監控和管理。
第三十條 銀行應當建立法人銀行結算賬戶風險責任追究機制,對違規行為或風險事件按照規定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責任。
第三十一條 企業銀行賬戶存續期間,銀行應當動態審核企業開戶資格和實名制合規情況,并根據審核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 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法人銀行結算賬戶行為監控和交易監控預案,加強法人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變更、注銷等行為監控和賬戶交易監控,并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對于涉及可疑交易報告的賬戶,銀行應根據相關反洗錢規定采取適當的后續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 銀行應建立企業會計對賬機制,對賬頻率不少于每季度一次。 企業超過對賬時間未反饋或對賬結果不一致的,銀行應查明原因,并有權采取措施對賬戶交易進行適當控制。
第三十四條 銀行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賬戶交易控制措施的,應當自采取措施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企業。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銀行應當建立法人銀行結算賬戶監督檢查制度。 上級銀行至少每六個月對下級銀行法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業務處理、風險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銀行報送的企業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完整性、合規性、與相應電子信息的一致性以及企業基礎資料的唯一性進行事后核查。存款賬戶。 核銷比例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確定并酌情調整。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現賬戶信息不完整、不合規,賬戶管理系統錄入信息錯誤、遺漏,或者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區號錯誤等因填寫不當,導致企業為多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當通知銀行及時更正。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采取重點檢查和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銀行法人銀行結算賬戶內部管理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業務辦理、風險管理、服務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優化等
抽查對象應覆蓋轄內所有銀行。
第三十八條 對主管部門劃轉的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法人銀行結算賬戶,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對相關銀行進行執法檢查。 對查實的違規行為,將嚴肅處理。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對公銀行結算賬戶非現場監控機制,探索加強對公銀行結算賬戶風險的監測和識別,妥善處置對公銀行結算賬戶風險。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定期對法人銀行結算賬戶數量進行監測分析,防止法人銀行結算賬戶數量異常增加和多戶開立。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對銀行報送賬戶信息的評價和報告、備案信息質量以及法人銀行結算賬戶服務評價的報告機制。 對提交開戶材料、備案信息和法人銀行結算賬戶服務質量不合格的銀行,采取通報、約談等管理措施。
第六章 責任
第四十二條 企業違反規定開立多個基本存款賬戶的,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銀行違反規定為多個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未按照要求對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進行唯一性審核,導致企業為多個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依照本條規定處罰。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六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銀行逾期或者未向中國人民銀行登記基本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信息的,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
第四十五條 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企業銀行結算賬戶業務考核機制、內部控制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和業務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實行銀行賬戶實名制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法人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變更、注銷的。
(四)未按要求進行法人銀行結算賬戶對賬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立、使用普通存款賬戶或者專用存款賬戶的。
(六)未按照要求對所屬分支機構的銀行結算賬戶業務進行監督檢查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銀行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或者與身份不明的企業進行交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管不力,轄區內企業大量違規開立多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銀行結算出現異常增加的對企業賬戶人民銀行結算賬戶清單,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將發出通報批評; 情節嚴重的,有關機構將按照規定進行調查。 和人員職責。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賬戶交易控制措施包括暫停賬戶非柜臺業務、限制賬戶交易規模或者頻率、賬戶只收不付款、賬戶不收不付款等。不包括合同繳納的稅費、社會保險費以及水、電、煤氣、熱力、通訊等公用事業費。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25日起施行。《取消核發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試點取消辦法》(銀發[2018]125號)同時廢止。時間。 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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