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分兩類:一類是詐騙違法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治安案件必須立案,處罰決定機關由市公安局或者市轄區級公安派出所確定。 其中,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分局決定。 一類是欺詐。 構成詐騙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查封。 公安機關按照管轄范圍首先發現犯罪并偵查; 有一個結案程序。 有提議結案者、第一審查者、批準者。 結案必須有證據,調查就是收集證據。 結案時,需要快速審查。 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民事責任的,應當結案; 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民事責任的,不應當結案。 公安機關立案后可以撤案嗎? 能。 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民事責任的,應當撤案。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出具證明,并通知檢察院批準逮捕。 現在大隊已以詐騙罪結案,無法私下解決此案。 私下里說:一是詐騙嫌疑人與小偷達成了合同,讓小偷不會起訴; 二是詐騙犯罪嫌疑人提出從大隊撤案。 私下里我覺得不太可能。 小偷舉報的案子,你說結案就結案,說撤案就撤案,就好像他是公安機關一樣。 詐騙嫌疑人撤案就更不可信了。
公安機關不會為他所動,將繼續調查。 報警人、犯罪嫌疑人提出撤案,均不能作為公安機關撤案的依據。 只有一件事,經過查重,詐騙數額不足以構成詐騙罪,不具備追究民事責任的條件。 公安機關應當撤案。 這個人真的偷東西了嗎? 搶劫,但數額不大,不算盜竊。 只有盜竊違法行為,才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不幸的是,這個案子不能被駁回。 而且最好私下解決,即賠償損失并請求諒解。 我們來詳細解釋一下。 搶劫他人贓物數額較大,或者兩年內實施搶劫、盜竊、詐騙行為三次以上的,構成民法第264條規定的詐騙罪,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必須進行調查。 這時,一旦受害人報警,公安機關就會作為民事案件立案。 按照現行規定,案件應當在辦案系統中結案,案件一旦進入系統,就無法撤回。 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六種情況可以撤訴:一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訴訟時效的; 三是特赦令減輕或者免除刑罰; 四是依照民法規定犯罪,不起訴或者撤回起訴的; 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是其他情形。 一般情況下,基本上不可能滿足以上任何一種情況。
但這并不意味著就應該放過受害人,而是要主動與受害人溝通,賠償其損失,并請求其理解。 根據兩所高中2021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一般犯罪定罪指導意見(試行)》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自愿退還被害人損失的,最高可減輕處罰30%。 而如果只能同時獲得受害者的寬恕,最多可以減少40%。 而且,如果犯罪情節比較輕微,而且你是共犯,很有可能獲得檢察院的不起訴(輕微犯罪不起訴),或者法院的免予民事處罰。 而且即使減刑,通常也會減為假釋。 那要看犯罪情節嚴重不嚴重! 這不是民事自訴案件,不能通過調解解決。 強盜還錢后就私了,大隊就會撤案,就像殺人案不能撤案一樣。 你提到的問題似乎是法理學的一個常規問題。 公訴范圍內的民事案件不存在“私”字。 也就是說,法定的公訴案件和民事案件一旦被公安機關結案(現實生活中習慣上是指被公安機關發現并結案或者收到通知的兩種常規情況)警察),不存在所謂的“私人解決”問題。 除非公安機關實施刑事偵查后發現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否則將通過行政處罰或者罰款、訓誡、警告、罰金等法定程序依法予以處理。 或者經公安機關審前偵查后,報請檢察機關逮捕。 檢察院還根據法律和案件情況,具有不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法定情形。
而你提到的“盜竊案”屬于上述法定公訴、民事案件范圍內的案件。 如果因盜竊而結案,尚不足以入獄的,公安機關將給予行政處罰。 夠入獄的,由檢察院起訴,法院從輕處罰,且不能私自撤案。 但主動翻供、退還賠償金的,可以爭取優厚的和解。 這是不允許的,只要有人舉報,就會結案,但如果情節輕微,能夠主動退還賠償金,就可以減輕處罰。 不能。 民事案件不能撤訴。 如果撤案,那就是私下交易!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民事詐騙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搶劫罪的結案標準是:詐騙的公私贓物價值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可以結案。 。 因此,作為公訴案件,詐騙罪被公安機關結案后,不能私下解決并撤回,否則就是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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