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物品。
(二)超過制造廠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使用壽命的。
(三)經檢查不符合安全技能標準的。
(四)無完整安全技能檔案的。 (包括:a.特種設備設計文件、產品質量證明書、安裝維護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技術資料和文件;b.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c.日常使用特種設備的使用記錄; d. 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表的保護和維護記錄; e. 特種設備的工作故障和事故記錄。)
(5)沒有完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 租賃單位應當提供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備案憑證和建筑起重機械自檢證明,提交安裝和操作說明書,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雙方要求。 安全責任。
2、租賃單位的材料及加工要求。
(一)購銷合同、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型式檢驗報告、質量合格證、附屬設施(安全裝置、材料)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憑證等原始材料。
(二)定期檢查報告、定期自檢記錄、定期保養記錄、修理和技改記錄、舊工作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工作記錄等工作資料。
(3)檢查每次安裝的材料。
3、設備單位材料及加工要求。
(1)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人員資格證書(Q1、Q2)及現場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名單、聘書。
(2)安裝并打開合約。 與使用單位簽訂。
(3) 安全協議。 與使用單位簽訂。
(四)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標準和性能要求,編制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除專項施工方案。 經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報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批準。
(五)安全施工技能講解的相關材料。 安裝單位現場負責人組織實施,并簽字、按指印批準。
(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安裝、拆除。 經安裝單位編制、審核同意后,報總承包商、監理單位審核。
(七)專項方案(安裝、拆除)實施前,安裝、拆除單位資質、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除人員名單及資質、安裝、拆除時間、應急救援安裝拆卸生產事故預案、安全技術交底材料,安全管理協議、安裝拆卸合同等材料報總承包商、監理單位審查批準后,由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通知處理安裝(維修)通知并安排安裝、拆卸工作。
(8)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1、講解安裝施工技巧。
2、檢查安裝場地及施工環境條件。
3、檢查安裝工具、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品。
(9)裝置單元的自檢。 安裝單位安裝完畢后,應及時安排本單位技術人員、安全人員、安裝班組長對橋(門)式起重機械進行檢查。 檢查內容包括:橋(門)式起重機安裝方案及說明、基礎材料、防雷接地檢測、金屬結構、工作結構、安全裝置、電氣系統、滑輪吊鉤部件等。 自檢合格的,出具自檢證書(自檢聲明)。
(十)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需要注意的是,檢測單位完成檢測后,出具的檢測報告是整機合格公路機械表,但部分項目可能不合格; 設備供應商應當對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并出具整改報告。
(十一)安裝單位應對上述原始文件進行審查。 文件審核后,應當留存加蓋本單位公章的文件,并報使用單位。
4、使用單位材料及加工要求。
(一)運營單位將租賃單位和安裝單位的材料報送分公司,分公司將材料報總承包商和監理單位審核。
(2)總承包商應組織租賃單位、安裝單位、運營單位、監理單位對塔機進行聯合檢驗。
(三)自檢驗合格之日起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使用登記證和使用標志。 注冊標記置于顯眼位置或貼在設備上。
(4)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季節和氣候變化,對施工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五)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在施工起重機械作業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域提供安全防護。
(七)設立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設備管理人員。
(八)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9)與有資質的單位簽訂維修合同,并提供維修記錄。
(十)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操作證Q3、Q4)
(11)施工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出現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車,待故障和事故隱患消除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 劃分材料要求
(一)現場檢查記錄。
(二)報告裝拆單位資質、專項施工方案、裝拆人員名單及資質、裝拆時間、裝拆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交底材料、安全管理協議;安裝、拆卸合同等報總包商、監理單位審核。
(三)關鍵環節通報表。
(四)關鍵環節作業前檢查記錄。
(五)保存關鍵環節記錄。
(六)設備檢驗記錄。 (租賃單位數據、裝拆單位數據、使用單位數據存檔)
(七)組織租賃單位、安裝單位、運營單位、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進行檢查。
(八)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臺賬和作業證件。
(九)特種作業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掌握安全技能后公路機械表,方可上崗作業。
(十)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1)使用單位提供日常檢查維護記錄、定期檢查維護記錄等。
(十二)與使用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十三)定期對塔式起重機進行安全檢查。
(十四)定期檢查施工及安全材料。
6、橋(門)式起重機的使用要求。
(1)每臺起重機必須在顯眼處懸掛標明附加起重能力的標志。
(2)工作時,橋上不準人員或用吊鉤運輸人員。
(3)起重機不得超載。
(4)起重機在無障礙線路上作業時,吊鉤或吊具與被吊物底部距地面至少2m。 跳過障礙物時,必須超出障礙物0.5m。
(5)吊運小于附加起重能力50%的物體時,允許兩個機構一起移動; 當提升大于附加起重能力50%的物體時,只有一個機構可以移動。
(6)對于有主、副鉤的橋式起重機,不要同時升降主、副鉤(特殊例外)。
(7)不得以觸摸限位開關作為停車方法。
(8)當吊鉤處于下極限位置時,卷筒上必須保留兩個以上的安全繩圈。
(9)橋式起重機所有電氣設備外殼均應接地。 若小車軌道未與主梁焊接,則應采用焊接接地線的方法。 接地線可選用截面積大于75mm2的鍍鋅扁鐵或10mm2的裸銅線或截面積大于30mm2的鍍鋅圓鋼。 駕駛室或起重機本體應有兩個以上的接地點。 起重機上任意一點與電源中性點之間的接地電阻應小于4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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