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使用的土地以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占用的土地發改委補貼融資租賃設備,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所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的,免征印花稅。 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發改委補貼融資租賃設備,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涉及的印花稅。
3.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免征契稅、印花稅;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所涉及的印花稅免征。
4.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將舊住房轉讓為公共租賃住房且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5.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且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占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占年度利潤總額12%以上的部分,允許在三年內結轉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捐贈住房視同公共租賃住房且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公益性捐贈支出中不超過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
六、城鎮住房保障戶從地方政府收到的住房租賃補貼,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七、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 經營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 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房產稅的優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兵團或者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募)建。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關于加快公共租賃住房發展的指導意見》(建報[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九、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免稅申報,并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明、房產原值相關材料、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和土地管理的相關材料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相關材料、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材料、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十、本公告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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