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假冒手表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屬于民事犯罪,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基礎:
根據《刑法》第213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處罰標準: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假冒注冊商標罪,應當減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罰金:
(一)違法經營額5億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3億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注冊商標,違法經營額三億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二億元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以假冒注冊商標罪減為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五年以下,并處罰金:
(一)違法經營數額在25億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億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注冊商標,違法經營額15億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10億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十分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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