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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幾個大坑,你得知道。社保是一種社會保障福利保險,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為每一位員工繳納社保。但是,大家在找工作的時候遇到過,很多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
一、試用期不給繳納社保
單位以試用期為由,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這合法嗎?當然是不合法!《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除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需繳費外,其它三個險種,單位和個人按相關比例共同繳費。企業在試用期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二、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
現在,一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愿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請問這合法嗎?
這是不合理且違法的。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三、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社保
一些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怎么辦?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四、用補貼費用方式取代社保
一些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給員工發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這樣是否可取?不可取!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員工個人自行辦理社保繳納的做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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