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kv導體多短針雷電放散裝置 WJ-LMD-L2000
基準高度的直接錨定
被保護物體的高度直接決定了裝置的zui低安裝高度。根據規范,裝置支架需高于被保護物體 0.5-1m,這一數值區間是基于電場覆蓋規律確定的:若被保護物體高度為 h,則裝置高度需至少為 h+0.5m,才能確保短針陣列形成的電場全包裹被保護物體,避免因高度平齊或低于被保護物體導致的 “電場陰影區”。例如,保護 2m 高的雷達天線罩時,裝置高度需≥2.5m;保護 10m 高的廠房起重設備時,裝置高度需≥10.5m,這種 “高度差剛性要求” 體現了被保護物體高度的基礎性影響。
保護范圍擴展的聯動調整
當被保護物體分布存在高度差(如多層建筑、高低錯落的設備群)時,裝置高度需以zui高處物體為基準。若忽略這一原則,僅按低處物體設定高度,高處物體可能超出電場覆蓋范圍,成為新的引雷點。例如,某廠區同時存在 5m 高的儲罐和 8m 高的煙囪,裝置高度須以 8m 為基準,而非遷就 5m 高的儲罐,否則煙囪將暴露在防雷盲區。這種 “以zui高處為錨點” 的調整邏輯,凸顯了被保護物體高度分布對裝置高度的決定性影響。
ji端場景下的適配ji限
在被保護物體高度ji低(如 0.5m 高的地面設備)或ji高(如 20m 高的通信塔)的ji端情況中,被保護物體高度的影響更為顯著:
對低矮物體,裝置高度需嚴格控制在 “略高” 范圍(如 0.5m 物體對應 1.0-1.5m 裝置),過高會導致電場中心上移,反而削弱對地面設備的中和效果;
對高大物體,裝置高度需同步提升,但需結合抗風設計(如 20m 高物體對應 20.5-21m 裝置,同時加強支架強度),避免因高度不足導致防護失效。
與其他因素的優先級關系
在所有影響裝置高度的因素中,被保護物體高度具有 “優先調整權”。例如,當空間限制(如凈空要求)與被保護物體高度產生沖突時,需優先通過優化短針密度滿足防護需求,而非單純降低高度遷就空間限制;當與傳統避雷針協同使用時,即便需滿足 “低于避雷針 30%” 的要求,其前提仍是裝置高度已符合被保護物體的基準高度差。這種 “優先級排序” 再次凸顯了被保護物體高度的核心影響地位。
詳詢鄭州萬佳防雷有限公司的薛紅18503833715
基準高度的直接錨定
被保護物體的高度直接決定了裝置的zui低安裝高度。根據規范,裝置支架需高于被保護物體 0.5-1m,這一數值區間是基于電場覆蓋規律確定的:若被保護物體高度為 h,則裝置高度需至少為 h+0.5m,才能確保短針陣列形成的電場全包裹被保護物體,避免因高度平齊或低于被保護物體導致的 “電場陰影區”。例如,保護 2m 高的雷達天線罩時,裝置高度需≥2.5m;保護 10m 高的廠房起重設備時,裝置高度需≥10.5m,這種 “高度差剛性要求” 體現了被保護物體高度的基礎性影響。
保護范圍擴展的聯動調整
當被保護物體分布存在高度差(如多層建筑、高低錯落的設備群)時,裝置高度需以zui高處物體為基準。若忽略這一原則,僅按低處物體設定高度,高處物體可能超出電場覆蓋范圍,成為新的引雷點。例如,某廠區同時存在 5m 高的儲罐和 8m 高的煙囪,裝置高度須以 8m 為基準,而非遷就 5m 高的儲罐,否則煙囪將暴露在防雷盲區。這種 “以zui高處為錨點” 的調整邏輯,凸顯了被保護物體高度分布對裝置高度的決定性影響。
ji端場景下的適配ji限
在被保護物體高度ji低(如 0.5m 高的地面設備)或ji高(如 20m 高的通信塔)的ji端情況中,被保護物體高度的影響更為顯著:
對低矮物體,裝置高度需嚴格控制在 “略高” 范圍(如 0.5m 物體對應 1.0-1.5m 裝置),過高會導致電場中心上移,反而削弱對地面設備的中和效果;
對高大物體,裝置高度需同步提升,但需結合抗風設計(如 20m 高物體對應 20.5-21m 裝置,同時加強支架強度),避免因高度不足導致防護失效。
與其他因素的優先級關系
在所有影響裝置高度的因素中,被保護物體高度具有 “優先調整權”。例如,當空間限制(如凈空要求)與被保護物體高度產生沖突時,需優先通過優化短針密度滿足防護需求,而非單純降低高度遷就空間限制;當與傳統避雷針協同使用時,即便需滿足 “低于避雷針 30%” 的要求,其前提仍是裝置高度已符合被保護物體的基準高度差。這種 “優先級排序” 再次凸顯了被保護物體高度的核心影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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